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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司法局案例报送(湖南邵安律师事务所)
2023-12-26 16:50:32 字号:

案例标题(要体现所涉重点法律问题)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 工伤保险待遇资格认定案                                  

案例报送时间:   2023       9    20  

供稿: 湖南邵安律所事务所   唐振华  吴王平                                    

审稿:(实名,逐级)                            

检索主题词: 员工放弃购买社保、女性职工退休年龄、认定工伤                                 

(备选检索主题词:如以案释法普法案例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案例报送单位 湖南邵安律所事务所                                

地址 邵阳市大祥区西湖南路839号五楼                                         

邮编   422000                                       

电话     18407394461  13617396856                                     

二、案例正文采集

一、案情简介

刘某原系某环卫公司的环卫工,2021年2月1日,53岁的刘某入职该公司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第五条约定“甲方为乙方购买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如果乙方不愿意购买保险,甲方不得另行补偿”。签订劳动合同当日日,刘某在《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承诺书》上签字确认,“本人(刘某)承诺放弃以未购买保险为由追究公司的任何法律责任”。

2021年9月4日,刘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横过斑马线时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其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2022年5月9日,经刘某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5月9日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伤属于工伤,刘某据此向环卫申请工伤赔偿待遇遭到拒绝。其后,环卫公司不服市人社局做出的该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认为刘某在入职时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系劳务关系。还认为刘某在入职时自身已就自愿放弃购买社保且自愿放弃追究公司任何法律责任,故公司可以免责为由遂提起行政诉讼,将市人社局和第三人刘某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2023年2月28日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环卫公司起诉。环卫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5月25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二、调查与处理

在本案中,本代理人系刘某诉讼代理人,在案件中诉讼地位为第三人。但当刘某收到行政起诉状后本人也非常重视,毕竟一旦案件环卫公司行政诉讼胜诉了,势必意味着刘某将无法享受工伤赔偿待遇。为此特意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与相关判例并准备好应诉方案

三、法律分析

本案作为行政案件历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被诉行政行为系市人社局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否合法。而通常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其一看程序是否合法;其二看实体是否合法。就本案而言重点在于于实体是否合法。判断市人社局实体方面是否合法则应当着重考虑以下几点:第一、在事故发生时刘某是否具备劳动者主体身份,刘某与环卫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所受损失能否认定为工伤?第二、刘某在入职时签订的自愿放弃参保声明,其工伤保险待遇责任能否归责于环卫公司,能否成为市人社局认定工伤的阻却事由?

首先,就刘某是否具备劳动者资格的问题,其背后映射的则是女性劳动者退休年龄的问题,假如认定事故发生时53周岁的刘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其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身份,其与环卫公司之间则转化为劳务关系。反之亦然。环卫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女性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对此本人在庭前也做了充分准备,核心抗辩意见是实际上对于刘某这类人员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可以计算至55周岁,依然具备劳动者主体身份,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用工关系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其依据是《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农民合同制工人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周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另外关于刘某所受伤害能否构成工伤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第三人刘某在工作时发生一起本人不负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事实。刘某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该法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其次,就刘某签署的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书是否可以免除环卫公司的社会保险购买义务,能否成为认定工伤的阻却事由?环卫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刘某系自愿放弃参保的权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归责于鸿鑫公司。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刘某虽签署了《自愿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但用人单位给其单位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系法定义务,不能因职工承诺放弃购买而免除。换言之,这种承诺书其本身就违反了法律法规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法律效果应当归于无效。故刘某承诺自原放弃购买工伤保险不能就此免除环卫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也不能成为阻却刘某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的事由。

综上,刘某与环卫公司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刘某因交通事故所受之伤构成工伤,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合法、正确。刘某承诺自原放弃购买工伤保险不能就此免除环卫公司为其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环卫公司应当就刘某的工伤待遇赔偿承担给付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有许多公司为节约用工成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会有意让员工签订所谓的“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承诺书”,并向员工许诺会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补偿,以此想来逃避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但这个案例告诫大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征收与缴纳属于公法范畴,用人单位依法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系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不因劳动者自愿放弃或主动放弃而免除。换言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属于无效协议。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即使劳动者签署了承诺书,也将面临如下几大风险:其一、劳动者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时,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其二、劳动者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时,用人单位需依法补缴社会保险并被加收滞纳金。其三、如劳动者在职期间突发疾病或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还需要参照医疗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用人单位应当用人单位应当合法合规经营,积极履行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律义务,为劳动者构建安全的工作保障,为经济市场创造良好的用工风气。

对于劳动者而言在遇到类型的情形时,一方面,一定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说不签或事后要敢于维权。另一方面,劳动者在签订此类协议之前一定要三思,不要为了眼前的一点小利而忽视了社会保险给自己带来的巨大保障。

此外,这则案例还说明一个事实,就当前女性退休年龄司法实践之争。特别是对于一些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从立法宗旨与本意来说,在司法实践中采用按55周岁作为法定退休年龄更有利于保护保护劳动者。


来源:没获取到

编辑:张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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